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2020年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办学思路,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029
第二条 校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41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校简介: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教育厅主管,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2018年,我校被省教育厅评为“陕西省示范性高等学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学校现有会计金融、物流管理、中瑞旅游与酒店管理、建筑工程学院、信息与智能技术、中德机电工程与汽车科技学院、公共管理、文化传播与艺术设计、学前师范、护理等10个二级学院44个招生专业。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学校名称: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2.证书种类:修完教育教学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由教育部监制并电子注册的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并可上网查询毕业证书编号(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委员会总负责,主要职责是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对于学校招生工作的大事要事,监督与管理招生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招生专业
会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与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报关与国际货运、电子商务、金融管理、酒店管理、旅游管理、空中乘务、会展策划与管理、旅游英语、社区管理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安全防范技术、物业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网络营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航空地面设备维修、汽车车身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烹调工艺与营养、工业机器人技术、数控技术、焊接技术与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学前教育、护理、风景园林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旅游日语。
第九条 2020年我院44个专业面向全国部分省市计划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外语语种: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一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现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新生录取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2.我校承认各省艺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艺术类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将参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优惠政策:考生可享受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降分投档的优惠政策。
4.专业安排与录取: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各省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各省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对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照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
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收费规定,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和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为75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均为5500元/人·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900元。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政策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院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须知
1.新生正式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凡弄虚作假、体检不合格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2.所有新生一律住读。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29-81896100
2.招生监督电话:029-85915440
3.学院网址:http://www.snbcedu.cn
4.招生传真:029-81896100
5.电子信箱:sgszsb@yeah.net
6.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41号
7.邮政编码:710119
第十八条 附则
1.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2.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招生省份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3.本章程由陕西工商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