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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有宁波南高教园区(本部)及奉化两个校区;办学层次为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标码为12645,浙江省招生代码为011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3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而成。学校的前身——宁波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创建于1992年,是浙江省最早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学校先后获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平安校园、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中国会展业优秀院校、教育部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产学研合作优秀案例、国家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试验区示范项目单位、全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前50强示范校、国家旅游局旅游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示范基地等20余个国家及省级荣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设有贸易物流类、信息与智能工程类、创意设计类、旅游会展类、城市园林类、应用外语类、财会金融类、汽车类、建筑类等9个专业类群,开设30个普通类招生专业,3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会计、物流管理2个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园艺技术、旅游管理、应用英语、艺术设计4个专业为“十三五”省级优势专业;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技术、会展策划与管理、园林技术4个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浙江省首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英语2个专业为市级特色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应用电子技术、酒店管理、导游、建筑工程技术、金融管理与实务等专业为校级重点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生毕业后颁发盖有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国家电子注册。中外合作专业的合作院校为澳大利亚西悉尼TAFE学院;学生完成项目规定的所有学分,达到中澳双方学校毕业要求时,可同时获得该专业专科(高职)毕业文凭和澳方高级文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面向浙江、河南、安徽、贵州、山西、四川、福建、江西、湖南、江苏等10个省份招生,具体招生省份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2018年安排29个招生专业,共计招生3003名,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公正、公平、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专业没有特殊性别和男女比例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具体录取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浙江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批次,执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投档规定,在满足已公布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若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实行院校平行志愿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校按规定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无专业加试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录取为应用英语专业的浙江省普高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80分,征求志愿时不设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应用英语专业设有国际物流、外贸电商、英语翻译等培养方向,供学生选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旅游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期后按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导游三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的办法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a></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浙江省外艺术类招生专业使用生源地省份的省统考成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园林技术、园艺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四个专业第三年办学地点视奉化校区建设情况而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统一招考的普通高考、单独招生、艺术类招生及省外的各招录批次,提前招生、“3+2”招生、五年一贯制招生的章程另行制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四个专业为9000元/学年;报关与国际货运、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等专业为6600元/学年,另外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有校企合作特色培养部分费用(2425元/年)由企业收取;园林技术专业为6300元/学年;中外合作专业学费15000元/年;园艺技术专业浙江省户籍免学费就读;其他各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书费、体检费、保险费等根据实际情况代收。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标准四人间为1400元/生,其余为1000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奖励额度不一。国家级奖学金最高额度为8000元/人,校级综合奖学金最高额度为6000元/人,毕业生特别成就奖学金,奖金2000元/人。另外还有素质与能力奖学金,奖金10000元内不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为充分体现“分层教学、分类培育”的人才培养理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质量完成学业,学校推出以下措施:(1)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特殊困难学生免缴费办理入学手续;(2)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3)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奖助学金,最高奖励资助金额为8000元/人;(4)可申请学费减免,最高减免金额为6000元/人;(5)实施临时性困难补助;(6)实施“筑梦基金”,实现“资助”、“育人”与“成才”有机结合,个人单项申请金额不超过10000元,团体项目申请金额不超过20000元;(7)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量优厚发放薪酬;(8)推荐与社会人士结对资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实施工学结合的“2+1”、“工作室制”、“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开设的公共外语课也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征入伍、自主创业、因重大疾病等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学入资格,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我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征得同意后方可保留学入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法人代表史习明。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招生主页或热线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地址: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9号2号楼招生办公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编:3151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574—88122233、88122255、88122266(兼传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网址:http://www.nbcc.cn/zsw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箱:nbcczsb@nbcc.cn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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