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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拓宽优秀人才选拔渠道,深化高职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100,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铜路2

第六条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全日制民办普通高职院校。2000年开始招生,2011年被确定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培育建设单位,2013年顺利通过国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建校二十年来,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江苏省5A级社会组织江苏省平安校园江苏省首批国防教育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学校坚持办适合的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办学理念,秉承自强、诚信、创新、奉献的校训,弘扬严谨、务实、勤奋、笃行的校风,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与服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办学使命。

第七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由教育部批准并电子注册的金肯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并可上网查询毕业证书编号(查询网址https://www.chsi.com.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处。

第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并合格。

第十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其他省(市)按照分类分代码进行录取。

十九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基准成绩采用投档成绩进行排序,仍有同分的则依次按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外省考生严格执行各省的录取规则,对进档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即以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

第二十 我校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其他

二十二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154号)、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为:人文社科类12000/.学年, 理工科类14000/.学年, 艺术类15000/.学年。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按照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标准。我院具体标准为: 1500/年(4人间)、1200/年(6人间)、700/年(8人间)。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金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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