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第三条 学校代码(国标): 11565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23号(校本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281号(西校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中街566号(祥云校区)
第七条 学校概况: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成立于1985年,是改革开放后新疆成立的第一所高等职业院校,是新疆目前专科层次办学历史悠久、现代服务业专业门类最齐全的乌鲁木齐市属唯一综合性全日制高校,实行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现有5个校区(校本部、祥云校区、西校区、青年路校区、五星路校区),校园总面积2109.5亩。设有33个二级单位和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总资产9.2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亿元,图书馆各类藏书139.5万册。有224个校内实训(实验)室和259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有疆内一流的师资队伍,教职工中专任教师639人,高级职称占比 32.39%,硕博比例53.68%。现有各类学生26000余人(含乌鲁木齐开放大学注册学生),其中全日制在校生15300余人(含本科、高职、中职)。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市委和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的领导下,我校内涵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相继建成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首批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自治区优质校建设单位,并成为新疆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职教园区理事长单位、新疆旅游教育联盟理事长和秘书长单位、乌鲁木齐职教集团龙头院校,是自治区首个大学生(高职)就业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目前,学校开设57个专业,涵盖现代商贸物流、旅游与会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设计、智能制造、数字媒体技术、社会事务管理等7个专业群,建成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专业(群)21个,面向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与全国电子商务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济大学、广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建立深度合作关系,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新加坡等国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有序进行招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商讨招生的重大事宜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各专业收费标准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科类 |
学制(年) |
就读校区 |
学费(年/元) |
1 |
540112 |
会展策划与管理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2 |
590302 |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3 |
590101 |
社会工作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4 |
590104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5 |
560205 |
新闻采编与制作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6 |
570103K |
小学教育 |
兼 |
3 |
校本部 |
3300 |
7 |
570101K |
早期教育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8 |
570102K |
学前教育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9 |
570104K |
小学语文教育 |
兼 |
3 |
校本部 |
2900 |
10 |
570203 |
旅游英语 |
兼 |
3 |
校本部 |
3500 |
11 |
570106K |
小学英语教育 |
兼 |
3 |
校本部 |
3500 |
12 |
570210 |
应用俄语 |
兼 |
3 |
校本部 |
3500 |
13 |
570202 |
应用英语 |
兼 |
3 |
校本部 |
3500 |
14 |
550113 |
广告艺术设计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15 |
550112 |
工艺美术品设计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16 |
570109K |
美术教育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17 |
550101 |
艺术设计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18 |
550201 |
音乐表演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19 |
550212 |
音乐制作 |
艺术 |
3 |
校本部 |
5500 |
20 |
510215 |
动漫制作技术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21 |
510205 |
大数据技术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22 |
510204 |
数字媒体技术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23 |
520901 |
眼视光技术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24 |
480302 |
印刷媒体技术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25 |
510206 |
云计算技术应用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26 |
510207 |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27 |
510209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28 |
460306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29 |
440501 |
工程造价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30 |
460104 |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31 |
440301 |
建筑工程技术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32 |
500211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33 |
440404 |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34 |
460105 |
工业设计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35 |
460305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理科 |
3 |
祥云校区 |
3300 |
36 |
530601 |
工商企业管理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37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38 |
590202 |
人力资源管理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39 |
530602 |
连锁经营与管理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40 |
530701 |
电子商务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41 |
530501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42 |
530206 |
证券实务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43 |
530802 |
现代物流管理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44 |
540110 |
智慧景区开发与管理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45 |
540106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46 |
500405 |
空中乘务 |
兼 |
3 |
祥云校区 |
9400 |
47 |
540101 |
旅游管理 |
兼 |
3 |
祥云校区 |
3000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委、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以高考投档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从高到低排序。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按照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从高到低排序。报考“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排序。
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我校根据剩余专业计划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如考生报考的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计划已满,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调整到其他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时,参照第十四条执行。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普通高考文理科各专业的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含20分)。
第十七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3年单独招生考试招生方案、直升专招生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音乐类(音乐制作、音乐表演)、美术类(美术教育、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专业的考生在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格线的前提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原因不能报到入校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未按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方案》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双证书”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学籍成绩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中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奖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录取结果学校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招生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以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
邮编:830001
学校网址:http://www.uv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xzsjyc.uvu.edu.cn/zsxxw/index.htm
咨询电话:0991—8825404、2605249
纪检监察电话:0991-8824324
传真:0991—8833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