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92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学校地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40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长腰岭长学路66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51065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董事会、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以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或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证书技能课程证书”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剩余计划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成绩合成公式=(高考文化成绩/750)*40%+(术科统考成绩/300)*60%),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所有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5000/生·年;住宿费:1500/生·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学院设有奖学金制度,奖励学习优异的优秀学生。其中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每学年评选一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学院设有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金,并提供适当的勤工助学岗位,困难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协助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人:宋翎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20-87025110-801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20-87024965-802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 838713781@qq.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 020-87025321 8702417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20-87025110-802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hnsmxyzsb@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hnsmxy.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www.hnsmxy.cn/zsw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于2018年1月3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