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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2019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为规范招生秩序,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p><p>  第一章 总则</p><p>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557)。</p><p>  第二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南路68号 邮编:402360。</p><p>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p><p>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p><p>  第五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p><p>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15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在教育部备案。</p><p>  第七条 学院简介:</p><p>  学院占地面积435亩,校舍建筑面积6万多平方米,位于中国石刻之乡、西部五金之都的重庆市大足区,是培养资源与环境保护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p><p>  学院现设生态环境系、智能工程系、环境艺术系、经济管理系和基础教育系等7个系部。按照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的理念,重点建设从环境保护源头清洁生产到中间循环经济再到末端工程治理及其延伸专业全覆盖的专业群,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汽车工程、财经商贸、大健康、学前教育等相互融合的六大专业集群。</p><p>  第八条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专任教师139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占35%。同时,还聘请环保行业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行业一线工程技术人员为兼职客座教授。</p><p>  第九条 学院投入教学实训设备总值1500万元。校园网宽带每个座位和床位均有信息点,建立了学院网站、校内视频服务器、教学资源服务器、财务管理系统、图书管理查询系统、学生评教系统等。</p><p>  第二章 报考条件</p><p>  第十条  考生应符合以下报考条件</p><p>  (1)凡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文理科学生。</p><p>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p><p>  (3)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p><p>  第三章 招生计划</p><p>  第十一条 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院2019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甘肃、云南、青海和新疆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招收高职(专科)学生。今年招生专业有环境工程技术、环境评价与咨询服务、污染修复与生态工程技术、清洁生产与减排技术、环境规划与管理、会计、互联网金融、药品经营与管理、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市政工程技术、道路养护与管理、工程造价、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环境艺术设计18个专业,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及具体说明详见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p><p>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专业计划在录取期间不作调剂。</p><p>  第四章 录取规则</p><p>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p><p>  (1)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政策执行。</p><p>  (2)学院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录取。</p><p>  (3)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投档;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相近专业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p><p>  (4)对志愿和成绩相同的考生则依次考虑语、数、外单科成绩择优录取。。</p><p>  (5)艺术类专业需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招生机构组织的专业考试,我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p><p>  (6)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p><p>  (7)凡报考学院的考生,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学院按相关规定执行。</p><p>  (8)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学院网站中查询。</p><p>  第五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p><p>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颁发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p><p>  第六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p><p>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p><p>  (1)在校生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人/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人/年)。</p><p>  (2)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生源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以上各项具体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p><p>  第十六条 学费收费标准为:8500-12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四人间1200元/生˙年、六人间1000元/生˙年。各项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p><p>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退(转)学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p><p>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p><p>  第十八条 被我院招生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p><p>  第八章  附则</p><p>  第十九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招生监察电话:023-43793588</p><p>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p><p>  第二十一条 学院电话:023—43793191 023-43793192</p><p>  023-43793193</p><p>  学院传真:023-43793101</p><p>  学院网址:www.cqzhxy.cn</p><p>  学校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南路68号</p><p>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p><p><br/></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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