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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阳光招生”的要求,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97

 学院性质: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警察训练总队)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院校,列入公安序列,面向全区公安机关培养专科学历的实用型警务人才,同时承担全区公安民警在职培训任务。人、财、物由自治区公安厅管理,教育行政业务由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三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在自治区公安厅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厅政治部和学院共同完成。

第五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部门设立在学院学生处,是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20年学院设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国内安全保卫、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犬技术、特警7个公安专业;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社区管理与服务3个非公安专业。

第七条 我院公安专业主要培养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可靠,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性、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警察基本素质,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技能、面向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岗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了提高蒙汉双语学生的入警率和就业率,蒙语授课班主要采用汉语教学。

第八条 非公安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政治法律素质、人文科学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系统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法律实务技能,具有严明的纪律作风、优良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社会责任感,具有法律服务能力、创新创业能力、逻辑分析推理能力,能正确解决常见的法律问题,能胜任司法机关法律辅助工作和基层服务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招收区内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条 蒙汉双语授课班面向蒙授高中毕业生招生。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以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为准,其中公安专业女生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5%。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资格条件(公安专业)

报考公安院校考生除具备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8.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考察(公安专业)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面试(公安专业)

考生须于高考成绩公布后(具体时间以考试中心公布为准),登录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指定的网址,填报公安类(专科)意向性志愿,填报成功后方可参加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从事公安工作。

面试时间:以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为准。

面试地点:以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体检(公安专业)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试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公安专业)

经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要求,在专科提前批次网上填报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专业志愿。我院根据考生志愿和各专业要求,按专业志愿清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

对平行分考生,文科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理科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

非公安专业考生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录取和安排专业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费5000元/年(蒙语授课学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对考入区内高等学校的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学生,减收20%学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执行,个人缴纳4000元;退役士兵考生录取后免交学费;住宿费1100元/年。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第二十条 学院对修满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高等院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安专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有关精神,及当年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考察,合格的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蒙汉双语授课学生用汉语笔试、蒙语面试。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毕业生入警联考。

 

 

电话(传真):0471-5278897

 

监督电话:0471-5689676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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