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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长春健康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19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高考招生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健康职业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性质:民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招生层次:专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办学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锦河街155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学费收取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专科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五)休闲体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六)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七)早期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八)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九)健康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十)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1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十一)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10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十二)大数据技术与应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8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手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我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学校奖学金。学校推行以勤工助学为主导,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的助学措施。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视情况会给予其它方式的资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学校奖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勤工助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临时困难补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具体工作的开展依据《长春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校会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其他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说明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各专业男女不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依次录取二、三志愿及平行志愿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予以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对于进档考生,不能满足其进第一志愿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志愿、分数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依次按考生的语文、外语、文综、数学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依次按考生的数学、外语、理综、语文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如个别专业生源计划不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成绩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对所报志愿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学校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www.ccvch.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通讯地址:长春市高新区锦河街155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电话:0431-85183111 、0431-825380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人:刘老师、成老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及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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