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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南洋职业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厦门南洋学院创办于2000年,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内统招民办全日制高职院校,由海内外热心教育的十五位学者、企业家联合发起创办。学校下设七个二级学院,多次荣获“中国十佳民办大学”等称号,通过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被厦门市政府列为重点支持升办本科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坐落于美丽温馨的海上花园城市厦门,由瑞士著名建筑师设计,集数字型、环保型、生态型于一体,被誉为最美民办校园,教学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各类球场、田径场宽敞洁净;校内生活、校外公交便利快捷。学校努力与国际接轨,目前已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台湾等30多所大学建立合作关系,学生在校修完相关课程后,可择优到国外合作院校继续深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为了确保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招生层次和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院全称: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11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文教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民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2019年我院(校)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入住厦门市翔安文教区南洋学院。学生入学后修完全部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办学特色与就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走特色办学之路,特别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的训练与培养,强调“三型”——外向型,即要求每一个专业的学生都要会外语、懂外事、懂外贸、懂外交礼仪、知晓国际国内形势;复合型,即要求每一个学生的知识结构多元化,走向社会可以从事多种岗位的工作;应用型,即要求每一个学生不仅要学好书本知识,还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办学,毕业生主要就业地区:厦门、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就业单位有机关、事业、国有企业、民营、外资和台资企业。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我校从2009年起列入首批闽台高职院校联合培养人才先行先试高校,与台湾中国科技大学、亚太创意学院、建国科技大学、亚洲大学、友达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台湾天心资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台湾罗丽芬集团等签订了“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协议。学生在我校学习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课程,在台资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实训,部分学生去台湾高校进行专业课学习一年。学生完成三方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后直接推荐到台资、外资企业就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我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各个专业均无性别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和福建省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校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及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颁布的有关高校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充分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实行按院校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考生,专业安排根据“专业清”模式,即按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安排专业,对第一专业上线考生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按专业顺序递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可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各省统考成绩为准。最低控制线为各省高招办划定的文化、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专业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分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的投档原则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及我校的情况,对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执行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我院网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住宿费收费标准(闽价费[2012]324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安装空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代办费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教材及考务费:每人每学年700元,每学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毕业前余额退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生活用品: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代办费680元。代办费由学院代收代支,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不得盈利”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体检费:30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退费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凡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按照(按闽价费〔2013〕41号)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新生入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我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十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录取通知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主页(http://www.ny2000.com)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和社会发布高考录取信息的各种渠道。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通过登录我院官方网站查阅我校办学情况、招生资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招生办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文教区南洋学院招生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36110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咨询电话:0592-5115299 8807119(24小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传真:0592-506117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监察、投诉电话:0592-776939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网址:www.ny2000.com      电子邮箱:xmnanyang@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秋季招生开始实施。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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