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院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57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28号,邮政编码:5108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院行政主管部门: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行政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职院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49号)的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参加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文科类、理科类高中毕业生,文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物理、化学、生物,理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政治、地理、历史均获等级成绩, 且至少1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高考总分相同时,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国际经济与贸易、投资与理财、会计、市场营销、商务管理、酒店管理、社会工作、电子商务、商务英语、旅游英语、文秘等专业525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等专业641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9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规定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学院对特殊困难学生分等级给予适当补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开设“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学院设有勤工助学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五)学院每年评选各类先进,并给予适度奖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接受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中共广东行政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纪委副书记:陈允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人: 谭明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20-3686308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20-8686711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 xzzydb2005@126.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 020-86867108,020-8686716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20-8686710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xzzyzsb@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gdxzzy.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网址:http://www.gdxzzy.cn/zs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行政职业学院于2018年1月10日经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广东行政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授权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