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全称和校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全称: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主校区地址:杭州富阳高科路198号(高桥校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分校区地址:杭州建德梅城镇环城西路52号(严州校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录取通知书由院长签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招生录取中的重大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方面负责招生录取的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监察审计室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公布为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订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同意,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到各有关省的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院确实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达标、统考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符合报考面向杭州市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定向培养农村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师范)专业条件的考生,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且考生必须以第一院校志愿填报我院,否则无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面向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方式: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面向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录取方式:以考生报考类别为前提,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单科排列顺序为职业技能、语文、数学。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时,再按志愿顺序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除浙江省外,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录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确定录取投档比例。结合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及有关数据,视报考我院的上线生源情况,提前调整计划。接受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院确定录取分数线。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除浙江省外,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先后方式按实考分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除浙江省外,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单科顺序排列: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所有外语教学使用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录取到我院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专业分数级差: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艺术类专业、学前教育(师范)专业、早期教育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部分统一高考和单独考试计划采用按专业大类招生,其中计算机类[含计算机应用技术(数字媒体制作方向、网站开发方向、移动互联方向)、电子商务技术]、会计(含ERP应用方向)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1年后分专业(方向)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录取到我院学前教育(师范)专业、早期教育专业的考生,第一学年在严州校区就读,后两年在高桥校区就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按照《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细则》执行。其中报考中澳合作专业、中新合作专业、与台湾地区高校合作专业的考生在校期间不能转专业学习;报考定向培养农村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在校期间不得转校和转专业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收费与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住宿费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毕业后颁发由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中澳合作专业学生,顺利修完中澳合作办学项目课程后,毕业时可获得“双文凭”,即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澳大利亚墨尔本理工学院专科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中新合作专业学生,顺利修完中新合作办学项目课程后,毕业时可获得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新西兰理工学院的学前教育修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及资助措施:学院设立“行知奖学金”及合作企业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在校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金、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入学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新生档案:被录取的新生,须凭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我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新生报到: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实际报到日为准)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和招生条件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咨询电话:0571-28287180、88935118 传真:0571-8893511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富阳高科路198号(邮编:311402)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学院网址:www.hzpt.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招生网址:www.hzpt.edu.cn/zs.ht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我院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a></a>或电话向我院监察审计室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571-28287064。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