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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以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平凉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纪检部门、招生委员会、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平凉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院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院名称:平凉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PingLiang Vocational &amp;Technical College”。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培养层次:高职(专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院代码:1459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隶属关系:平凉市人民政府主管,甘肃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院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南路16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成立以学院院长为主任,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院长为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市招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审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类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类型分两大类:普通高考招生、分类考试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对口升学招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官方网站、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地方性加分项目,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甘肃省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和学院招生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向省招委会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省招委会招生政策、投档方式、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适当调整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省招委会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的投档方式,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完成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录取过程中学院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外语、语文。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在省招委会指定的网站上查询。学院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文件(甘发改收费〔2016〕652号、1133号)执行,学费3500-4500元/学年(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学院正式公布结果为准),住宿费800-100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奖助贷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学年,学院奖学金500-2000元/学年。国家级和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等受奖助面超过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每年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对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还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入学及复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院规定的期限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监督机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监督电话:(0933)871032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其  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学制:三年,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计划形式:统招。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六条 平凉职业技术学院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得填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七条  2018年招生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会计、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旅游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电气自动化、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应用化工技术、畜牧兽医。分专业招生计划参见省招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八条  学院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2018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院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平台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九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第一学期末有一次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细则按照《平凉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十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十四条  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网    址:http://www.plvtc.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电话:0933—871032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933—861646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微信公众号:PLZYJSXY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南路16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编:7440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就业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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