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做好2018年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推拿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院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院全称:河南推拿职业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院国标代码:14382 河南省招生代码:638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地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学府街10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院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河南推拿职业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主要培养适应中医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等技能型人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占地近400亩,在校生6000余名,环境优美,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公寓楼、体育场、附属医院等教学生活设施完备,图书馆藏资源丰富,教科研设备总值近3000万元。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00多名,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行业协会知名专家等40余名,涌现出了“感动中原”年度教育人物王建华、硕士研究生导师宋朝功等一批名师、名医。近年来,学院教师先后主持编写了一整套全国高职、中职统编教材,出版学术专著50余部,荣获省、市级教学科研成果奖60余项,获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多项,自主开发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与针灸推拿专业教材配套使用的一整套手法实训视频教程,具有较高的教科研水平。学院开设有针灸推拿、中医骨伤、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中药学等专业,生源遍布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建校以来,学院秉承“以人为本、承古创新、突出技能、注重质量”的办学理念,为社会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他们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技能,稳固立足于北京、上海、广州、杭州、重庆等城市的医疗服务市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和社会欢迎,毕业生长期供不应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积极推动中医文化的国际传播,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先后与瑞士、意大利、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及香港、台湾地区开展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接待了数十个国家的学术代表团参观考察,为中医走向世界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近年来,学院先后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河南省文明单位”、“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学校”、“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卫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领导招生全部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院通过招生简章及学院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结合各专业的录取条件,实行“专业清”的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对招生专业计划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院给予退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院针灸推拿专业不作视力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学院招生工作。河南考生录取结果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查询,外省考生在各省招生办网上查询录取结果。学院网站适时公布录取结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学费4400元/学年,住宿费60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已录取的新生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上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教育部备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学历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颁发学校为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其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毕(结)业;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照片及学院印章、院长签名;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件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奖励和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国家资助和学院奖学金,学院还采取积极措施,争取社会的捐献与赞助,设立相关的奖励基金与资助基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379-65234003 6523202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纪委电话: 0379-6523202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网址:<a href="http://www.hnzjschool.com/">http://www.hnzjschool.com</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招生网址:<a href="http://zs.hnzjschool.com/">http://zs.hnzjschool.com/</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E-mail:zsbhnzjschool@126.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就业处。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