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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招生,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60。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南工程学院主办,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总结,及时上报招生有关数据。

第五条  学院成立了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的监督小组,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2023年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院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区、市)、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按照各省指定的录取批次和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九条  学院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条  学院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但学院公共外语课程实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一条  学院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未能被录取并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符合条件且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情况下,学院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分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在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院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鉴于报考独立学院考生最终就读的不确定性,为避免浪费学院招生计划,学院会电话联系投档考生,征询就读意见,考生在学院所属批次录取期间务必保持高考报名时所填联系方式通讯的畅通,表达真实就读意愿方可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五条  学院学费和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住宿:公寓住宿1200元/人/年,普通宿舍600-800元/人/年。

第十七条  各专业学费与教材费标准:

 

层次

学科类别

学费

(元/年)

教材费

(元/年)

本科

土木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

14950

8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程管理、电子信息工程

13000

800

产品设计、环境设计

18000

800

会计学

14605

800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工商管理、市场营销、

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管理、

物流管理、金融工程

12700

800

英语

12500

800

第十八条  教材费为预收,每一学年后按班级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学院确定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会计学为热门专业,按照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学费已经上浮15%。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艺术类考生进行专业复核。入学资格复查或艺术类专业复核不合格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进行招生工作,所有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置了奖、贷、助、勤等多渠道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学院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符合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由学院统一颁发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主页:http://hnieyy.hnie.edu.cn/ 

咨询电话:0731-58688318(兼传真)58688322

学院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17号,邮政编码: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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