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录取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广西科技师范学院,部标代码为1154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普通本科、专科(高职)等各类高级人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本章程仅适用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准予毕业的学生发给国家认可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院校名为广西科技师范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或《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招生规程。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贯彻落实教育部、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宣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指导实施对学校招生录取的监察与监督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2018年学校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辽宁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山西省等2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我校本、专科专业与企业合作办学的有:本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数据方向)专业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本科软件工程专业与中关村软件园合作办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成绩及部分省市高考成绩为依据。继续深入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实行远程网络录取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办法,在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原则上从高位次到低位次进行录取。具体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为了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提高入学率,对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采取“志愿优先,位次排序”的规则安排专业。其中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如遇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未对考生进行位次排序,在同分情况下,对线上进档的同批次同科类同志愿考生,按位次排序规则排出位次,在招生计划内,从高位次到低位次进行录取。位次排序规则: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同志愿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广西体育类专业按顺序志愿投档,以综合分做为投档基准分,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先专业分,后文化分”排序规则录取;其他省份按照“先志愿,后专业分,再文化分”的规则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本、专科艺术类专业:本科音乐学专业艺术术科科目为“理工+音乐类”、“文史+音乐类”,本科美术学专业艺术术科科目为“理工+美术类”、“文史+美术类”,专科艺术设计专业艺术术科科目为“理工+美术类”、“文史+美术类”。我校没有设艺术专业校考,认可生源所在省的艺术专业招生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先按专业术科成绩排序,术科成绩相同按照文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排序,若文化总分相同,则按考生位次排序,从高位次录取到低位次。如果此项与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相冲突的,以所在省文件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专科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录取规则:该专业为高职高专提前批单独批次,执行普通高职高专文理科录取分数线。原则上对考生艺术术科科目不限,但音乐教育专业优先录取有音乐类科目成绩的考生,美术教育专业优先录取有美术类科目成绩的考生。录取规则为:考生文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上线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以艺术术科成绩(音乐类、美术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艺术术科成绩(音乐类、美术类成绩)同分,则看文化总分成绩,文化总分高的先录取,若文化总分相同,则看考生位次排序,位次排在前的先录取;若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则看有其他艺术术科成绩(非音乐类、美术类成绩)的考生,按文化总分成绩排序,文化总分高的先录取,若文化总分相同,则看考生位次排序,位次排在前的先录取;若计划还是未完成的情况下,可录取无艺术术科成绩的考生,以文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文化总分相同,则按位次排序,从高位次到低位次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本科专业民族班录取规则:仅招收广西区内少数民族考生。录取规则同“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后的民族班考生与本专业普通录取考生编在一个教学班授课,不另外编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专业调剂”的录取规则:填有“服从部分专业调剂”的考生,在专业志愿达不到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将调剂录取到其服从的部分志愿专业里;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在专业志愿达不到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将分析其综合素质及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因所服从的专业计划已录满或填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则作退档处理。因录取时间紧迫,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各专业录取人数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某专业生源不足时,经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批准,在全校总计划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各专业录取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建议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我校各专业对外语语种不限制,入学后,对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的语种,对考生无性别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学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各专业均按学分收取学费,本科专业四年总计180学分,专科专业三年总计135学分,每学分收费请参考学校招生网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学校招生网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为来宾校区和柳州校区。来宾校区地址:广西来宾市铁北路966号,邮政编码:546199,招生咨询电话:0772-6620895 6620896(兼传真);柳州校区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君武路170号,邮政编码:545004。学校网址:http://www.gxstn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p> <div> <br/> </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