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温州理工学院。
第三条 学校部委码:13289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温州理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公办本科高等学校,学校下设8个二级学院,共有49个本科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生8700余人。
第六条 颁发证书: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温州理工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七条 学校2021年面向社会的招生专业有22个,部分专业按照大类招生,具体为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广告学2个专业;机械类含机械工程、车辆工程2个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3个专业。
第八条 普通本科计划面向浙江、安徽、江苏、福建、贵州、广西、甘肃等16个省(市)招生,艺术类、单考单招(本科)和专升本计划仅向浙江省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数的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调取,浙江省内的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十二条 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艺术类录取按照浙江省艺术类考试录取原则执行,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其他省份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专业(类),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若出现同分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按投档成绩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河北省、重庆市等6个新高考改革省(市)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无英语单科要求,外语教学使用英语,部分高中阶段学习日语的学生,外语教学使用日语。
第十五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以及单独考试单独招生(简称“单考单招”)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作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决定,由招生就业部提出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实际批复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第十九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9999;传真:0577-86689999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景观大道1号
邮政编码:325035
学校网址:http://www.ojc.zj.cn
招生网址:http://www.ojc.zj.cn/zs/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温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