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名称:普洱学院(学校代码:10685),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学苑路6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历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普洱学院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普洱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厅领导下,在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普洱学院面向云南省各地州市以及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等省招生。学校在各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专业介绍可通过学校网址查询(http://www.peuni.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依据省教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素质,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本、专科)录取控制线,普洱学院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招生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须口试成绩符合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我校认可和使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专科最低控制线后,对于无特殊要求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体育类考生的录取:我校使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达到本省体育本科、专科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专业合格考生。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019年学费标准详见《云南招生报》和各省市区招生计划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院专业介绍,奖贷助学金政策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普洱学院本年度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普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部门政策相背驰,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电话:08792301198 0879231165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 编:6650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peuni.cn http://www.pe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办网址:http://zjw.peuni.cn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