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普洱学院(学校代码:10685),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学苑路6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 学历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普洱学院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普洱学院本科招生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适时调整本科各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招生范围:2023年学校面向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云南省24个省(市、区)招收本科学生。高职专科招生只面向云南省招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无预留计划数。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普洱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云南省教厅领导下,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依据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本、专科)录取控制线,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三条 对生源省份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优先录取首批投档的考生;若首次投档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根据生源省份相关规定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对生源省份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非秋季统考招生的“专升本”、“预科升学”等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加分政策,按相关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类专业须口语成绩合格。除英语类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外,其他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英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我校认可和使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专科最低控制线后,对于无特殊要求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上线后,根据考生志愿,结合文化考试成绩、专业素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考核,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还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考试要求以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体育类考生的录取:我校使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达到本省体育本科、专科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专业合格考生。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还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考试要求以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023年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云南招生报》和各省市区招生计划版)。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助、贷、勤、减、免、补、缓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项目获得资助。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等部门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普洱学院本年度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普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部门政策相背驰,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联系电话:08792301198 0879308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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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学院
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