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学院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4046)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制四年。学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毗邻福建农林大学福州金山校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院依托福建农林大学优质的教育资源办学,共享福建农林大学优美的校园环境,共沐其80多年办学历史积淀的丰富校园文化;拥有教育部正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院与加拿大圣文森山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录取计划、批次及招生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院招生相关信息可登录学院招生网站浏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均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考生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男女比例不限,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专业体检受限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学院按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学院投档、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每一轮次投档我院的非美术类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相同专业志愿出现同分考生时的录取原则:投档分有体现小数点位次的,按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投档分没有体现位次的,按该省规定的科目排序规则确定录取顺序,对单科成绩逐一排序确定录取顺序。面向上海市的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按照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和有关文件执行。其他情况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福建省美术类考生录取时,对于投档我院符合录取条件的合格考生,分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排序(综合分计算方法:综合分=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R*60%+考生文考总分*40%,R(系数)=高考文化满分值/省级专业统考满分值;若有享受福建省加分政策照顾的考生,文考总分取加分后的文考总分)。若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英语总分的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录取到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应有填报该专业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院2019级各专业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5]169号文件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6]87号文件执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变动学籍的,学院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闽价费[2013]41号文件规定一律按实结算。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学院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文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一次,评选比例为本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4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学院对省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获奖,或发表论文,或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按规定予以奖励。<br/> 4、学院设立相关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学院积极开辟社会资助渠道,具有较为完善的奖、助、贷、减、缓、补一体化的学生资助体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入学奖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凡常规志愿填报且达到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不含加分政策照顾成绩)录取我院的新生(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给予一次性人民币(下同)50000元奖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对录取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文、理科前三名新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0元、7000元、5000元。排名计算方法:专业新生排名=新生高考成绩排名/新生所在省份文(理)科总人数*1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报考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口语成绩均不低于各自总分的90%,学院一次性奖励8000元;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其总分的90%,学院一次性奖励50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雅思学习激励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学期间,雅思成绩总分达6.0分,奖励1500元;总分达6.5分,奖励2500元;总分达7.0分,奖励3500元;总分达7.5分(含)以上,奖励5000元。另设单科奖励,听力、阅读单科成绩达7.5分(含)以上,奖励800元;口语、写作单科成绩达6.0分(含)以上,奖励800元(总分奖励与单科奖励可重复计算)。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639173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政策变更,按新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规定调整,以当地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768357、8379933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招生网站:http://jsxy.faf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电子信箱:jsxybkzsb@126.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编:35000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p> <div> <br/> </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