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施行“阳光招生”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政法学院 国标代码:13628
第三条 学校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52号
邮编:843806
第四条 新疆政法学院是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兵团负责领导和管理。学校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后,毕业时颁发新疆政法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政法学院学位证书。
第六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疆政法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新疆政法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五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普通本科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报考我校专科批次考生的录取根据专业要求及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额满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符合条件且录取额未满的其他专业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等效成绩相同时,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录取。理工类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语文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新疆政法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将按照《新疆政法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和公安专业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政治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 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 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9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
(四) 身体条件: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心理健康;
2、无色盲、色弱;
3、两耳听力均超过3米;
4、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58米;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
5、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
6、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无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无重度平趾足(平板脚),无文身、驼背;
7、无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严重疾病,无传染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五)报考我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疆内考生需参加公安厅和新疆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政法系统的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且考察结论合格的考生在提前批次填报志愿。报考我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疆外考生参照疆内考生报考身体条件,在普通批次填报志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收容教养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等违法及犯罪行为的;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因犯罪正在服刑的。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本科:法学、汉语言文学为3100元/年,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为3200元/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为3500元/年,英语学费为3800元/年。
专科:国内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社区矫正学费为3300元/年,其余专业学费为2900元/年。
住宿费:1500元/年(4人间),800元/年(6人间)。
如果国家调整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已建立了以绿色通道为先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校内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为补充的奖、贷、助、补、减为一体的资助体系,为全面解决贫困生的求学问题提供了可靠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学校网站:http://www.xjzfu.edu.cn
联系电话:0998—6187011,6187012
监督电话:0998-6187071
电子信箱:xjzfxyzb@126.com
第二十六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每年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修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兵团教育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