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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院名称: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校代码:1340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校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环东道99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院是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招生工作涵盖的招生层次为:全日制本、专科。现开设70个本科专业,16个专科专业,涵盖工、理、经、管、文、法、教、艺八大学科门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组织实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监督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院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为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志愿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院根据各生源省(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艺术类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院对符合省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为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学院实行按专业及专业类相结合的办法招生(详见学院招生计划)。对于按专业类招收的考生,按专业类宽口径进行培养,依据就业形势和学院办学条件,学生在专业类内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可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调整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2018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2018年学院招生对象为:取得2018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含参加河北省2018年单独考试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类)招生对男女比例没有限制;各专业(类)招生外语语种不限。建筑学、工业设计、风景园林专业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各专业(类)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新生报到后,学院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类)学费收取标准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本科:理工类15500元/年/生,文史类13500元/年/生,艺术类18000元/年/生,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18000元/年/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专科:6500-8000元/年,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专业另行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详情咨询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住宿费 500元/年/生、1200元/年/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上述费用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最终核准的标准收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院对达到国家及学院毕业要求的学生,本科毕业生:颁发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具印、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毕业生:颁发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具印、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奖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政策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学金及社会捐助奖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贷、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具体要求可向生源地申请信用贷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延伸“绿色通道”,确保每位贫困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国家助学金,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咨询、查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电话:0315-2797888、787726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传真:0315-279711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网址:http://www.qgxy.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邮箱:zsb@qy.ncst.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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