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泰山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泰山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学校纪委全程监督。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3
第六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八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九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颁发泰山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凡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双学位证书。
专科学生完成学业后,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泰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南校区 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天路789号
邮 编:271000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
泰山学院于1958年9月开始举办高等教育,2002年3月教育部批复举办本科教育,2012年9月转变为“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2012年11月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5年创办的泰安府官立师范学堂。
学校现有南、北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378亩,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建有原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设在高校的第一座图书馆——万里图书馆。现有15个二级学院,66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全日制普通在校生2万多人。现有教职工1341人,其中专任教师969人,博士研究生246人,教授、副教授357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泰山学者、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省重点学科首席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省中青年学术骨干、省级教学名师及省级以上各类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个,省青年创新团队6个,省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从国内外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聘任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教学名师、博士生导师为兼职教授300余人。学校是山东省19所省级教师教育基地之一,也是山东省首批具有公费师范生招生资格的9所高校之一,2017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2019年圆满完成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各项工作。
学校始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7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全国第三批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示范点项目1个,山东省人才培养模拟创新试验区1个,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3个,省级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4个。现有省级精品课程39门,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学校师生在全国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等多项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国家级奖励253项、省级奖励823项。
学校高度重视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在泰山文化研究、教师教育、旅游规划与管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办学特色和比较优势。现拥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省级科研创新平台10个,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各1项。“十二五”以来,共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45项,省部级项目224项;获厅级以上科研奖励387项;发表学术论文3736余篇,被SCI、EI、SSCI、CSSCI收录833篇,出版专著、译著和教材322余部;举办“第22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泰安会议”“第三届世界名山学术研讨会暨区域社会文化发展论坛”等高水平学术会议30余次。
学校设有专职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及时搜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每年举办多场大型毕业生就业招聘洽谈会,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平台。毕业生以知识结构合理、作风扎实、善于实践、勇于创新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欢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全程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情况,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 2020年我校在山东、天津、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并在山东省招收专科生。(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泰山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考生的录取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及高考体检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实行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结束时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山东省内艺术、体育类考生:
1、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体育类等统考专业:考生报考我校必须参加全省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
录取规则: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音乐类专业、舞蹈学、舞蹈学(体育舞蹈)、舞蹈学(健美操)、播音与主持艺术、书法学等高校联考专业:考生报考我校必须参加音乐类(济南大学平台)、书法学(聊城大学平台)、舞蹈学(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平台)、播音与主持艺术(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平台)、体育舞蹈和健美操(山东体育学院平台)等高校艺术专业联考且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
播音与主持艺术、书法学专业录取规则: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音乐类、舞蹈学、舞蹈学(体育舞蹈)、舞蹈学(健美操)专业录取规则: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外省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公费师范生、委培师范生等招生类型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四)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完成全部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后,在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同类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不限外语语种。
第二十三条 山东、浙江、天津、海南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五章 专业调整
第二十四条 普通本科学生入校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学校规定二次选择专业。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除校企合作专业、中外合作专业外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
第二十六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泰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监督电话:0538-619651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6715631
监督电话:(0538)6196518
学校代码:10453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邮 编:271000
E-mail:zsb@ts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泰山学院负责解释。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shandong.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