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及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学校简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福建省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福建省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学校坚持“亲行业、重开放、创特色的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办学定位,着力做强经管法传统学科,做优绿色智能工程学科,做特服务产业新兴学科,实现多学科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具有明显办学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一流应用型本科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的履职、廉政情况及行为进行监督、执纪和问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201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普通本科专业:480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20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艺术类本科专业:840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非艺术类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学年;“3+1”培养模式在台湾高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对方高校学费标准收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28000元/学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收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以上收费标准分别按闽价费〔2012〕407号、闽价费〔2013〕186号、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4〕258号、闽价费〔2015〕305号、闽价费〔2016〕220号、闽价费〔2016〕249号、闽价费〔2018〕192号等文件执行,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新核定标准执行。涉及退费问题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考生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情况我校不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没有提供体检信息的考生和体检不合格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7.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动画、艺术设计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除商务英语、法语专业以及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的相关专业外,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只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商务英语专业仅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法语专业仅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法语的考生,且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的相关专业仅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根据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和福建省教育厅的要求,高考的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调档比例: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调档比例为1: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普通文理专业的录取原则,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在内蒙古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无特殊规定的,学校都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按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福建省艺术类录取根据“一档多投”的规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预录取。综合分计算办法如下: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5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5%;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平行省内特征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其他省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档录取规则的,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文件执行。其中,贵州省艺术类招生根据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排序,文化成绩位次相同艺兼文考生优先;录取模式根据综合分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同第(2)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文件无明确规定的,按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5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5%。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文考单科成绩语文、文(理)科综合、数学、外语顺序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艺术类各专业,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奖、助、贷、补、减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各类奖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交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档立卡证明或经年审的低保材料,方可申请资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学校最新的学生转专业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历学位证书种类: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建江夏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招生信息获取途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fjjx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编:35010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咨询电话及时间:0591-23535033、23531322(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zsjy.fjjx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邮箱:<a href="mailto:zsb@fjjxu.edu.cn">zsb@fjjxu.edu.cn</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工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福建江夏学院招生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公布后如遇到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