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考虑考生综合素质,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录取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2、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所有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学校将向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
承认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院可不予录取。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字2003[3]号)及相关省(市、区)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校有权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我院以上录取原则若与教育部、各生源省录取原则有冲突,以教育部、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