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规则
1. 投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适量调整专业间招生计划。
2.专业录取原则: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我院使用考生生源省市投档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按批次依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同分数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优先顺序比较单科高分者录取。
3.加分政策:按照各省、市、区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投档政策和规则,接受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
4.选科要求:对于实行“选考科目”和招生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生源所在省、市无特殊相关规定的,3+3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不提科目要求;3+1+2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
5. 若艺术类专业考生生源省市投档成绩有多种计算方式,以其中文化课成绩权重最高的计算方式为准。若艺术类考生生源省市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各省市制定的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无,本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
2.无单科成绩要求。
3.体检要求:相关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护理和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检无色盲、色弱。
4.艺术类专业考生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