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3.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专业录取时如有同分,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依次比较,择优录取;
5.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6.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7.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护理(临床护理)、护理(老年护理)、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假肢与矫形器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足踝矫形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听觉康复)、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上述专业。
8.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9.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